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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企業發展協會章程
1990年11月3日成立大會通過
1991年12月10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1994年第三屆會員大會修正(內容附件於後)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係依據有關法令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企業形象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集合有興趣或從事企業形象(CI)發展工作之學術,實務及相關業界等,共同促進全方位企業形象(CI)之提昇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1.研究企業形象(CIS)之發展及推廣事項。
2.協助政府研訂企業形象相關之法令。
3.培育企業形象發展及推廣人才。
4.出版企業形象相關之資訊。
5.推動國際企業形象發展之推廣技術之合作及交流。
6.協助企業提昇企業形象建立企業文化。
7.提昇國家形象。
8.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依法得辦理之事項。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
1、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
凡公民營機構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為甲級50人以上推派代表三人,乙級49人以下推派代表二人。
3、學生會員
凡中等以上在學學生,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4、名譽會員
凡對企業形象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國內外之人士,由理事三人以上聯置,經理事會通過得敦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5、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在一年繳納二萬元以上,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有自願退會者,應具函申述理由,經理事會通過後退會。
第八條 凡本會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或其言行有損及本會聲譽,經會員檢舉及監事查明屬實者,得提理事會通過予以警告、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予以除名,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九條 凡本會會員不繳會費者,經通知兩次,仍未繳費者,並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章程及理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擔任本會所指定整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3.按年繳納會費。
4.協助推展本會會務。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與罷免權,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每人為一權,學生及名譽會員除外。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投票選舉之,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過2/3,理監事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補足其原任期。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 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九條 本會得置祕書長、財務長各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任期與理事長同。本會得視工作需要置專任幹事若干人。
第二十條 本會按理事會之決議,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其主任委員人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人選由各會員自由登記經該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後,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任期均為兩年,連聘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會、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
4.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之除名。
6.議決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7.議決團體之解散。
8.其他依法令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之應議決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擬定年夜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2.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3.議決會員之入會與退會。
4.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5.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6.聘免祕書長、財務長及各主任委員。
7.其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監察。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處理本會事務,執行會員大會與理事會的決議案,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亦不能代理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皆分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加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加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新台幣計)
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500元2000元
學生會員500元免費
團體會員1000元甲級 10000 元、乙級 5000 元
永久會員個人會員一次繳付10年會費者
其它捐助、孳息等收入
第二十九條 入會費於接到入會通知時一次繳納,常年會費於當屆會員前繳納,均由本會發給正式收據。(以年度計算)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一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及各委員會組織簡則另定。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正,或會員提出修正意見,經理事會審查後,提請大會決議。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企業形象發展協會